(2014)邹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冠绥、朱秀文等与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绥,朱秀文,王茂山,明习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王冠绥。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秀文。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山。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习芹。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绥、朱秀文与被告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王冠绥、朱秀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冠绥、朱秀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冠绥、朱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保全费565元,共计651.50元,由原告王冠绥、朱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