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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冠绥、朱秀文等与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冠绥,朱秀文,王茂山,明习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1874号原告王冠绥。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秀文。委托代理人王波,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茂山。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明习芹。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张帅,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冠绥、朱秀文与被告王茂山、明习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王冠绥、朱秀文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冠绥、朱秀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冠绥、朱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0元,保全费565元,共计651.50元,由原告王冠绥、朱秀文负担。审 判 长  崔会兰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逸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