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严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严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02号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兵,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严晓霞,女,1975年4月出生,住滁州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严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严晓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地球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安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