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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金兰英与蔡龙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兰英,蔡龙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39号原告:金兰英。委托代理人:陈菊华。被告:蔡龙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兰英与被告蔡龙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兰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兰英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杜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