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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肥执字第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杨道强与邢友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强,邢友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肥执字第523-1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强,住肥城市。被执行人邢友才,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道强与被执行人邢友才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肥城市人民法院(2010)肥民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