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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相仁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迎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相仁,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6月26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4]第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相仁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晓婷出庭���持公诉。被告人王相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相仁以给被害人张某的外甥安排工作为由,在太原市桥东街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后又通过张某以给被害人岳某的亲戚安排到山西省税务局工作为由,在桥东街二六四医院门口骗取被害人岳某人民币8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相仁以给被害人李某办理到太原市晋源区教育局正式工作为由,在太原市火车站对面邮政大厦附近的一个旅馆内,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相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相仁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案件事实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我没有骗取岳某8万元,我只拿到3万元。我认可骗了张某1万元,骗了李某3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份,被告人王相仁以给被害人张某的外甥安排工作为由,在太原市桥东街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万元;后又通过张某以给被害人岳某的亲戚安排到山西省税务局工作为由,在桥东街二六四医院门口骗取被害人岳某人民币8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2年11月份,被告人王相仁以给被害人李某办理到太原市晋源区教育局正式工作为由,在太原市火车站对面邮政大厦附近的一个旅馆内,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相仁的供述:去年或是前年,我和张某在桥东街的旅馆住着,当时我是一个牛场的股东,牛场因为当时缺少资金,我就想凑钱投资牛场。正好张某让我帮他外甥找工作。我想骗张某一些钱去投资牛场。我就答应给他外甥找工作,并给他说了一个单位,我也记不清说的是哪个单位了。过了几天,张某在桥东街上给了我1万元,我说1万元不够。过了几天,张某又给了我3万元,说这3万元是老岳家的钱,加上之前的1万元,让我帮忙给他的外甥和老岳的外甥都办理一个正式工作。后来张某一直追问我办工作的事情,我每次都骗他说,快办成了,再等等。到了2014年4月份,我实在是拖不下去了,就告诉张某“找工作的事是我骗你的,其实你给我的钱投资在牛场了,投资的钱回不来,我现在也还不��,但我会想办法凑钱还钱。”张某说我用钱时间长,有利息,让我给他打一个10万元的条子。我和他商量之后,给他打了一个8万元的条子,但是时间写在2012年7月17日。2012年底,我投资牛场需要钱,就找到宋国辉,告诉他我能办理正式工作,问他有没有人要办正式工作。过了两三天,宋国辉领着一个叫李某的女的在迎泽大街和我见面,李某给了我三万元,我给她打了一张欠条。之后,李某和宋国辉多次问我办工作的情况,我每次都骗他们“再等等,快办下来了。”给张某、李某办工作的事情,我一开始就是骗他们的,我也没有能力给他们办工作,当时就是想把钱骗过来给投资公司作为前期费用,让投资公司给牛场投资,等投资公司给牛场投了钱之后,我再还给他们。2、被害人张某陈述:2009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王相仁。2012年7月,王相仁告我��他认识XXX翻译的父亲,能帮忙安排太原市税务局或国税局的工作。我家外甥正好没有工作,我让他帮忙安排。我和王相仁商量之后,我答应给他7、8万元,让他给我外甥安排工作。那段时间,我朋友岳某和我在一起,我告诉岳某我有关系认识XXX翻译的父亲能安排到太原市税务局上班,我也问了省委组织部的安部长,安部长说有关系能办,安排一个人需要10万元。岳某让我帮他外甥安排工作。我把岳某外甥办工作的事情给王相仁说了,王相仁说能办理。王相仁说过上二十几天就能办下来。到了7月18日,岳某在二六四医院门口给了我8万元,让我帮他外甥办工作。我拿上钱之后,在桥东街春光旅馆把8万元交给王相仁,并告诉他等事情办成之后那家人把钱都补上。王相仁说超不过20天就能办完。我把情况告诉岳某。过了二十几天,我问王相仁办理情况,他说快了,���我们等着。之后我每隔一个礼拜就问王相仁,他都告我快办下来了。等到元旦的时候,还没办完。岳某让我退钱,我就找王相仁退钱。王相仁总是说快办下来了。到2013年7、8月份时,我就联系不上王相仁了。到2014年1月份时,王相仁告我事情办不成,给我们退钱,在正月底的时候退钱。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王相仁了。我给岳某打过一张10万元的条子,因为当时岳某拿了10万元,但是他将其中2万元用于还其他人了,他不好意思说他拿了自己外甥的钱,让我给他打一张10万元的条,我就给他打了一张。为了给我外甥办工作我先给了王相仁1万元,我和王相仁说好是5万元,办好工作之后再给他四万元。3、被害人岳某陈述:2009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人了张某。2012年7月初,我在和张某聊天时说我的亲戚想找工作。张某说正好他的外甥也找工作,张某认识省委组织部的安部长,能安排到省税务局,但是需要花十万元,国庆节之前去上班。我回去给我外甥乔庆平说了,他同意,给了我十万元让我给他儿子办理工作。2012年7月18日9点左右,我在桥东街二六四医院门口把十万元给了张某。张某拿上钱之后说国庆节之前把工作问题解决了。因为我和张某关系不错,就没有让他给我打条。我在快到国庆节的时候问张某,他说安部长正在办理。过了国庆,直到到开完十八大之后,我又问张某,他说等到元旦就解决了。过了元旦之后,我家人找我退钱。我找张某退钱,他说到元月十五号退钱,但是一直没有退钱,后来再联系他都是推脱。到2013年6月份的时候,我就联系不上张某。2013年9月份,我找到张某,让他给我补了一张条子,主要内容是他拿了我10万元。2014年1月21日我用别人的手机打通张某的电话,他说退钱。但之后再联系他都关机了。经���桥东刑警队到河口派出所调查,张某分两次给了我三万五千元,剩余的也是一推再推,电话不是关机就是不接。4、被害人李某陈述:2012年11月初,我父亲以前的同事宋国辉给我父亲打电话说他认识王相仁,王相仁的女儿在政府部门工作,还认识XXX的秘书,能帮人办理税务局和工商局的工作。我和我爸商量之后同意让王相仁给我办工作。第二天9点,我和我爸、宋国辉、王相仁在迎泽南街铁道大厦见面,王相仁问了我情况,我说想去学校当老师。他说花3万元就能办理。我和我爸商量之后决定办理这件事,我就回家拿了3万元,大约中午12点的时候宋国辉把我带到邮政大厦旁边的一个小旅馆,我把钱给了王相仁。我们说好让我去晋源区教育局工作,王相仁给我打了一个3万元的借条,并让我在家等消息,说下个礼拜就能上班。后来我们多次向王相仁催问找��作的事情,他总是各种推脱,后来他就停机了。2014年3月份,王相仁到我家说是看我爸,我怕钱要不回来,就没有和他闹,只是让他重新打了一张条子。5、证人郝某证言:2014年5月初的一天,大约上午11点多,我和王相仁在街上溜达,走到府西街省政府对面的时候,张某过来让王相仁还他8万元。王相仁说只借了4万元,为什么要求还8万元。张某说还有利息,连本带利一共是8万元。张某说你还5万元就行,还不了就打一个8万元的条子。王相仁在省政府对面的马路边上给张某打了一张8万元的借条。打完条之后,张某说要把王相仁送公安局,我们就一起打车到了金港大酒店,后来张某说不去了我们就分开了。后来王相仁告我他以前开牧场借了张某4万元,现在张某让他连本带利还8万元。6、张某向岳某出具的书面材料:2012年7月18日乔庆平及其妻子将10万元交给岳某,为其子乔木找省税务局的工作,作为花费,随后岳某将10万元交给古交张某,说国庆节前后即可安排工作。9月19号前安排税务局否则全额退款。落款为张某9月10日。7、王相仁向张某出具的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捌万元整。落款为王相仁2012年7月17日。8、王相仁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今借到李某现金叁万元整。落款为王相仁2014年3月7日。9、张某出具的退款情况说明:我叫张某,今天退还岳某介绍工作贰万元整。退款人张某2014.2.12岳某出具的领条:我叫岳某,今收到张某退还我给乔庆平儿子乔木办工作费用贰万元整。收款人岳某2014年2月12日。10、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桥东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14年2月12日我队将张某传唤至古交市河口派出所审查。同日张某退还受害人介绍费用贰万元人民币,双��提供我队退款情况说明及收条。岳某材料说张某退还其另外一万五千元,双方没有向我队提供任何证据。2014年6月16日岳某出具的事情经过中表明张某退还其三万五千元。关于进一步核实张某收到岳某交付的8万元之后其交给王相仁钱款的数额。张某让王相仁给其外甥安排工作,一直没有办成,而且他本人对王相仁的能力已经发生怀疑的情况下还让王相仁给岳某的亲戚安排工作的问题。我队多次联系张某后,张某拒不到案说明情况,故无法核实。11、王相仁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相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为他人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三位被害人钱款共计12万元,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部分案件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相仁辩称在给岳某亲戚办工作过程中其实际获得的钱款是3万元,不是8万元。经查,结合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王相仁出具的借条,证实王相仁虚构能为岳某的亲戚办理工作的事实,通过张某骗取岳某8万元。证人郝某陈述是张某让王相仁写了8万元的借条,但是其关于王相仁向张某借款4万元的陈述是听王相仁说的,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其它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王相仁的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相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2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十二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岳丽娟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