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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彦鱼与邯郸市丛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彦鱼,邯郸市丛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鱼,女,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东风街福利厂*****号。委托代理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丹丹,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丛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幸福路10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向军,河北赵向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彦鱼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彦鱼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彦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彦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张彦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一民审 判 员  徐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翠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