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邹立成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立成,薛明,马文伟,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立成,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薛明,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该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马文伟,男,回族,大专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8月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焦勇,男,汉族,大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9月22日经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立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薛明、马文伟、焦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白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邹立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薛明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5000元;三、被告人马文伟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焦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邹立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邹立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立成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原审被告人薛明、马文伟、焦勇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邹立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立成撤回上诉;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欣代理审判员 杨志宇代理审判员 李军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