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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刑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宰祥凯职务侵占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宰祥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306号罪犯宰祥凯,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高中文化,原住山东省夏津县,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宰祥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4年12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驻山东省齐州监狱检察室检察员XX刚、史晓利出庭履行职务,山东省齐州监狱官强,罪犯宰祥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宰祥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罪犯宰祥凯假释,并当庭宣读了罪犯宰祥凯在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员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宰祥凯提请假释建议,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本人对证据亦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宰祥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嘉奖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宰祥凯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原系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取16万元后潜逃,且所得赃款均未追回,主观恶性较大,不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宰祥凯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人民陪审员  薛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