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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行执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袁所林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袁所林,孙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浑行执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袁所林,男,54岁,无职业,住浑江区河口街道。被执行人孙希芳,女,53岁,无职业,住浑江区河口街道(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4)第1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因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撤回对浑江房征(2014)第15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鑫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