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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任意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初字第1号申请人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法定代表人刘恩福,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丽,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立井四委*组。被申请人任意,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建民委*组。申请人鸡西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鸣网络)与被申请人任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一鸣网络申请称:鸡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632号仲裁裁决存在如下问题:一、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被申请人在仲裁裁决过程中,向仲裁委提交其虚假、伪造的证据,仲裁委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虚假、伪造的证据作出仲裁裁决。二、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中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用工时间的认定上存在错误。综上,请求撤销鸡劳人仲裁字(2014)第632号仲裁裁决。仲裁委查明,任意于2009年12月31日到一鸣网络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订立劳动合同。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6月13日,一鸣网络拖欠任意工资3502.09元。2014年6月13日,由一鸣网络提出,一鸣网络与任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仲裁委认为,任意系一鸣网络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即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鸣网络不应拖欠任意的工资,并且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任意的工资。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鸣网络应向任意支付2009年12月31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一鸣网络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任意工资3502.09元;支付任意经济补偿金11760.95元。本院在审理中,申请人一鸣网络提交如下一份证据:《劳动合同书》一份,意在证明被申请人任意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系任意伪造,同时证明仲裁委在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用工时间上存在错误。被申请人任意的质证意见为,对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申请人在仲裁审理期间,述称此份证据已经烧毁,故无法向仲裁委提交,现在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又向法院提交,故被申请人有理由对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被申请人在仲裁审理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关于用工时间的认定,被申请人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系真实有效,申请人的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申请人提交的此份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提交的证据系被申请人伪造,故对其不予确认。本院认为:(一)关于本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认为仲裁委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伪造的证据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对此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申请人一鸣网络提出的第二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仲裁委对事实部分的认定,此申请撤销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审查。综上,一鸣网络申请撤销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对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鸡西市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鸡西市一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莹代理审判员  徐媛凤代理审判员  刘旭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都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