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组织机构代码78308041-3。法定代表人:戴永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组织机构代码55184963-3。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向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安徽省鹭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安徽昆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由于在定远县有若干经济纠纷,向本院申请将此案移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