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元诉被告吕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吕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文元。被告吕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元与被告吕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元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李文元。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