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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元诉被告吕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元,吕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文元。被告吕文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元与被告吕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元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退回原告李文元。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