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江某某、周1与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周1,周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3291号原告江某某,女,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告周1,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周某2,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周1诉被告周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两原告��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周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庆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