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涂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455号原告涂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涂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