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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XX权与王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权,王国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409号原告XX权,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敖汉旗。被告王国民,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XX权与被告王国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速给付原告打井款14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王利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09年6月25日原告给被告打井欠款1460元,当时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约定几天后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XX权打井款1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利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