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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管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xx与马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马xx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管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王xx,女,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渭溱,男。被告马xx,男,195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马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审 判 长  徐苗苗人民陪审员  刘路塔人民陪审员  张 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