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范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5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范某某,女。申请人赵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范某某返还彩礼2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75元,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范某某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义务,案件款250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乾民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