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科诉被告融安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科,融安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安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刘新科,退休干部。被告融安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新民二区104号。法定代表人陈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新科诉被告融安县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庭外已经自行和解,现在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为95.5元,由原告刘新科负担。审判员  林子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