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曹金坡与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输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坡,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曹金坡。被执行人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黄国印,该所所长。曹金坡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25日向被执行人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宝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在宝丰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账户资金15万元,并提取至宝丰县���民法院执行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学宽执行员 赵增玉执行员 李延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连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