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李立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立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李立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立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不再进行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周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