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六裕执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钰捷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钰捷羽绒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48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钰捷羽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市野马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王圣礼,该公司经理。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67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匡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