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安春光 何修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春光,何修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安春光,女,汉族,1973年6月11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210302197306111820。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一道街135栋2单元2层15号。被告:何修金,男,汉族,1973年1月3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350127197301033293。现住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村76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春光与被告何修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春光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春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