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02梁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大涌镇**网吧,梁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96-2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山市大涌镇**网吧。负责人林锦树,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中山市。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原中山市大涌镇**网吧、中山市汇泰网络有限公司技术主管,户籍所在地中山市(以上均为自报)。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4)2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山市大涌镇**网吧以被告人梁某某职务侵占其财物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梁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本院审查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而遭受物质损失,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方式解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中山市大涌镇**网吧对被告人梁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 凌人民陪审员 张泳妍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兆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