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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龙亚娟、赵辉、孙术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亚娟,赵辉,孙术龙,“东泰丸”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保字第5号申请人:龙亚娟。申请人:赵辉。申请人:孙术龙。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喆,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柏,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泰丸”轮(MVTOTAIMARU)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因被申请人“东泰丸”轮(MVTOTAIMARU)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所属的船舶“东泰丸”轮(MVTOTAIMARU)闯入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浮筏养殖海域,造成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养殖浮筏被毁、养殖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约人民币1600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船舶“东泰丸”轮(MVTOTAIMARU)的诉讼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600000元的有效担保。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已向本院提供300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东泰丸”轮(MVTOTAIMARU)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所属的停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长海县的柬埔寨籍货轮“东泰丸”轮(MVTOTAIMARU),IMO号为9005637;三、责令被申请人“东泰丸”轮(MVTOTAIMARU)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向本院或申请人龙亚娟、赵辉、孙术龙提供1600000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施 瑒审 判 员  应劲锋代理审判员  王 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