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员玉华诉被告张显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玉华,张显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少初字第1号原告员玉华,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王华勤,焦作市解放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显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员玉华诉被告张显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员玉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员玉华撤回对被告张显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员玉华承担。审判员 秦立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