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2)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美,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市中行初字第10号原告:贾平美。被告: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驻地。法定代表人:汤守华,局长。原告贾平美诉被告枣庄市峄城区财政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于当日依法向原告贾平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交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贾平美自接到交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行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于原告贾平美的起诉按自动撤诉���理。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余品荣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