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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宏伟与被上诉人赵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宏伟,赵黎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伟,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黎丽,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宏伟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奎垦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宏伟、被上诉人赵黎丽的委托代理人常革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审原告马宏伟的诉讼请求释明错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损,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奎垦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敬 红代理审判员  殷栗平代理审判员  刘志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