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宏伟与被上诉人赵黎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宏伟,赵黎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宏伟,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黎丽,女,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常革联,新疆年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宏伟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奎垦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宏伟、被上诉人赵黎丽的委托代理人常革联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庭审中对原审原告马宏伟的诉讼请求释明错误,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损,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奎垦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敬 红代理审判员 殷栗平代理审判员 刘志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信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