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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叶超与被告都江堰市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超,都江堰市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叶超,男,生于1986年9月8日,汉族。被告都江堰市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超与被告都江堰市佳美实业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超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叶超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