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5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滑芦献与滑敏献、张百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滑芦献,滑敏献,张百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588-1号申请执行人滑芦献。被执行人滑敏献。被执行人张百岭。本院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指定期间内张百岭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百岭在建行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有存款,本院委托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代为扣划至我院,该款现已转交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