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钱云华与王丕跃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云华,王丕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钱云华,女。被执行人王丕跃,男。在本案执行钱云华与王丕跃离婚纠纷一案中,王丕跃应当给付钱云华云FJ08**长安轿车一辆、铺盖七套、电焊工具一套、新飞冰箱一台、彩色电视机一台、沙发两条、水泵两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碗橱一个、偿还债务300元、给付人民币50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内容:铺盖七套、电焊工具、彩色电视机一台、碗橱一个申请人钱云华自愿放弃,其余的已当场给付。现本案已按上述内容执行完毕,且钱云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通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昌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