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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沂民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薛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沂民初字第2123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黄某某,女,汉族,居民,原住沂水县,现下落不明。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一起同居生活。1991年2月1日生育长女薛某,1999年10月7日生育长子,取名薛某某。原、被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好,但自2001年开始,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薛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12月21日登记结婚,于1991年2月1生育女孩薛某,于1999年11月14日生育男孩薛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被告常年在外达五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原告遂于2014年8月6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薛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家庭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登记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沂水县许家湖镇东黄家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被告常年在外达五年之久,至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可缺席判决。因被告下落不明未到庭,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薛某某由原告薛某某抚养为宜,原、被告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法查明,故本案不予涉及,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男孩薛某某由原告薛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梁训旺审判员  刘中伟审判员  王延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