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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1123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雨江,东阿姚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雨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好逸恶劳,迷恋上网。2012年9月,被告离家不再与原告见面,也无任何联系。原告盼归无望,夫妻关系也已名存实亡。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甲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某乙。2012年9月,被告离家外出,杳无音信。2013年年初,原告离开曾与被告共同居住的家。原告离开后,儿子李某乙一直随被告的父母生活。2014年9月26日,本院调查了被告的父亲李某乙,其证实:李某甲于2012年秋后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找了一年多也未找到,2013年6月还在东阿县公安局报了案。李某乙还表示:如果刘某要求离婚,孩子李某乙由我抚养,我现在没了儿子,不能再没有孙子。原告认可李某乙陈述的事实;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亦同意李某乙的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婚育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生活原本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但被告离家外出近2年多没有音信,这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告知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出走后,从未与原告联系,这说明被告不再珍惜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的分居时间已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已有名无实,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李某乙的抚养,因原告与被告的父亲已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不再予以处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