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闽05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20-07-13

案件名称

陈清彬、诉讼等与李明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清彬;李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 号 (2020)闽0505民初5号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2日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原 告 原告:陈清彬,男,汉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军,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告 被告:李明春,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 原告 诉讼 请求 被告李明春偿还借款本金249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 答辩 意见 被告李明春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 认定 事实 借款时间 2015年1月12日 借款金额 46000元 款项支付方式 现金支付 借款凭证 借条 借款期限 24个月 借款利息 月利率2% 尚欠本金 24900元 其他事项 2020年1月2日,陈清彬诉诸本院。 裁 判 理 由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明春向陈清彬借款尚欠249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借贷双方对所借款项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属定期有息借贷,借款到期后,李明春至今未能还款,已构成违约,陈清彬据此主张李明春还款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李明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适 用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决 事 项 被告李明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清彬借款249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诉讼 费用 案件受理费1157元,减半收取计578.5元,由被告李明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上诉 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 款 审 判 员 陈 庆 玉 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庄 红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