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灯跃与曹付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灯跃,曹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灯跃,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曹付波,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善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