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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刘灯跃与曹付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doc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灯跃,曹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灯跃,男,汉族,平原县。被执行人:曹付波,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的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善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