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民送初字第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邮民送初字第0468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金元龙,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李某下落不明,本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公告期届满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相处后被告同意入赘到原告家中。××××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并在××××年××月初八举办了结婚仪式。后原告及家人得知,被告贪赌成性,且经常向人借贷。2013年4月4日清明扫墓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感情,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被告未到庭,致本案调解不成。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领取结婚证后,已经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但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综上所述,为维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姚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姚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审 判 长 姚剑审 判 员 杨颖代理审判员 高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