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于文利,张为潇,李现东,李华存,李瑞杰,于德明,房思宝,类承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蒙阴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事由:附件: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法定代表人马永辉,行长。被执行人于文利,农民。被执行人张为潇,农民。被执行人李现东,农民。被执行人李华存,农民。被执行人李瑞杰,农民。被执行人于德明,农民。被执行人房思宝,农民。被执行人类承君,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蒙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于文利、张为潇、李现东、李华存、李瑞杰、于德明、房思宝、类承君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瑞杰银行存款205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划拨被执行人于德明银行存款8024.36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开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