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行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自英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自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杨立英,孙钲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滨行初字第0144号原告朱自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广达街29号。负责人张立军,所长。委托代理人孟辉,该所民警。第三人杨立英。第三人孙钲淇。委托代理人孙胜利,个体出租车司机。原告朱自英诉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自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自英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开发分局南海路派出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自英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邵术麒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人民陪审员 孟艳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