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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明法更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明法更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50号七楼。负责人李学伦,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凡,该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永军审 判 员  宋乃良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谭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