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7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7600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与住所地不一致。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本院对原、被告调查情况,本案原、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起诉离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任某某经常居住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逯瑞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