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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让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思谦与李淑生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思谦,李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思谦。被执行人李树生。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葛景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