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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开民初字第0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张怀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01113号原告张怀永。被告钱洛宝。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中路108号。原告张怀永诉被告钱洛宝、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怀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