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蒋变妮与周银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蒋变妮。被告周银霞。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变妮诉被告周银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荥民初字第166-1民事裁定书,对肇事车辆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现被告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豫A×××××号小型轿车的保全。本院认为,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豫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国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