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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委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康永恒申请执行张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永恒,张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委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康永恒。被执行人张琦。康永恒申请执行张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银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89335元,我院已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琦长期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委字第00014号案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