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与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吕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4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某公司与被告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90.5元。审判员  杨庆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长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