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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弓永辰与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劳务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永辰,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弓永辰,男,1968年3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祖国涛、王高翔,系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单位处长。委托代理人曹现锋,系郑州市二七区京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孟永胜,系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弓永辰与被告郑州市引黄灌溉工程管理处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弓永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精一人民陪审员  朱晓光人民陪审员  杨兴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