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8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厚祥与白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厚祥,白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665号原告李厚祥,男,1944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鑫,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刚,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宏,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涛(被告之侄),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原告李厚祥与被告白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厚祥的委托代理人张鑫、被告白刚的委托代理人杨立宏、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被告在原告毗邻而居而居的北京市东城区×号院进行房屋的翻、改建。被告翻、改建后的房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等相关权利。原告翻、改建的房屋所依据的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2012规(东)建字第006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在规划许可过程中未实际征求原告意见并伪造原告签字,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因被告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等相关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其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细管胡同×号院内违章建筑。被告辩称:被告翻建房屋有合法手续,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撤销系程序问题,被告的建筑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28间,房屋所有权人为白刚。北京市东城区×号房屋3间,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厚祥。北京市东城区×号现状居住(四合院)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为白刚,使用权面积730.520平方米。上述房屋院落与李厚祥院落相邻。2011年9月16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曾向白刚核发2011规(东)条居字0002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城镇居民建房),根据该规划条件的要求,该项目需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征求相邻产权人、居住权人的意见。2012年4月1日,白刚向市规划委所属市规划委东城分局提交《关于北京市东城区×号院翻改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同时提交了本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有相邻权人签字同意的总平面图、测绘成果等材料。市规划委东城分局经初步审查申请材料,并现场勘查,在白刚自行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后,于2012年4月24日正式受理该申请。2012年5月22日,市规划委为白刚颁发了第66号规划许可证。后白刚将房屋翻建。李厚祥不服市规划委为白刚颁发的第66号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判决撤销市规划委下属市规划委东城分局向白刚核发的第66号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上述判决。现原告以被告翻建后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且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风、采光等相关权利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经本院现场勘验,原告与被告相邻的房屋系东房(门窗朝西),原告房屋东墙(后墙)与被告北房西墙相邻,原告在东墙(后墙)开门。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现场照片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规划许可证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在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未能补办规划许可证。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翻建房屋,应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予以处理。根据本院现场勘验,涉案房屋位于原告东房东墙(后墙)正东方向,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及房屋使用未造成实质影响,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厚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3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晓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