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3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洪兰贞、孙利群与孙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兰贞,孙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3317号原告:洪兰贞,住金华市婺城区蒋堂镇下尹村509号。委托代理人:陈丽琴。被告:孙利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兰贞诉被告孙利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兰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洪兰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兰贞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9元,由原告洪兰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敬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蔡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