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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XA寻衅滋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XA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A,男,197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A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刘XA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XA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A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对被告人刘XA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XA撤回上诉。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雯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