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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淮上区村民委员会,李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初字第00208号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法定代表人:杨景,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史怀畅,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放,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为463元,由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杨湖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平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