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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1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100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唐西工业园2号园区4地。申请执行人山东荣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广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河市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泉州瑞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泉州农村商业银行河市支行9070****7900账户存款250000元(现有存款3.55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